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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农产品品牌化促进农业发展

所属分类:行业热点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12-11    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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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农产品品牌化促进农业发展

农产品品牌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,乃至打赢脱贫攻坚战都具有重要意义。如何更好开展这项工作,笔者认为,应注意以下几个策略问题。

一、有特色的农产品才有必要品牌化

应当承认并不是所有农产品都需要品牌化。品牌化的首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和竞争,没有交换和竞争就不需要品牌化。品牌化的第二个条件是商品存在差异。如果商品没有差异也没必要品牌化。因为,品牌化的根本目的、功能和作用就是区别不同竞争者的商品和服务。经营者的产品有特色、有优点、有信誉,就有必要设计一个品牌,以便于传播和消费者辨认。如果经营者的产品没有特色、没有优点或者产品没有差异,设计品牌就没有意义。如果品牌不能起到认牌购物的作用,品牌化就得不偿失。因此,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,有特色的农产品才有必要品牌化。


二、品牌化要有市场营销整体概念

品牌化是市场营销产品策略的一个方面,不是营销的全部。农产品品牌化必须与整个市场营销活动配合起来才能发挥其效用,才会有助于解决农业问题。农产品品牌化,首先要求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要有市场观念,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,坚持顾客中心、以销定产。其次,要从4P 组合着手,向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、合理的价格、便捷的购物渠道,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,提高品牌的知名度、认知度、美誉度。现实中,农民遇到的问题往往不是单纯品牌方面的问题,而是市场营销的综合问题。要做好市场调研、产品分销、促销。所以,品牌化要重点做好渠道建设和品牌传播工作。

渠道建设就是要找好销路,设计好通过什么途径把农产品卖给消费者。目前的电商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。如今,网络的普及,物流的发达,为农产品开展电商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。此外,农超对接、生鲜专卖连锁经营也是不错的选择。

品牌传播就是宣传自己的品牌,通过宣传品牌把自己产品的优势显示出来,提高产品的知名度,树立产品的良好形象,进一步形成品牌忠诚,吸引更多的消费者。品牌传播的方式很多,其中.主要的是广告和公关。这两种方式能够.有效地促进品牌传播,树立品牌形象。所以农产品品牌经营者务必要注意品牌宣传,要舍得做广告,要善于搞公关。

三、发挥区域优势,与地理标志相结合

与工业品不同,农产品除了因生产者不同而不同,它更多地受制于历史传统、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。因此农产品的品牌化与工业品有所不同,应注意发挥地域优势,与地理标志相结合,并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。如,内蒙古的“锡林郭勒羊肉”、山东的“莱阳梨”、河北的“迁西板栗”、安徽的“皖西白鹅”、重庆的“涪陵榨菜”等均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当然这些产品也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。地理标志既是产品属性的标志,又是一种知识产权,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不仅有利于传播,而且还会得到更广泛的保护。地理标志商标既能宣传产品又能宣传生产者,可谓一举两得。

农产品因地理区域不同会有很大的区别,如前面谈到的那些特产都与地理位置有关,但不同的生产者因技术和生产方式不同,也能生产出独具特色的农产品。所以如果不占据地域优势,还以人为创造产品的特色。这些具有特色的产品既可以申请普通商标,也可以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。绿色食品标志就是一种证明商标。绿色食品就是一种人为的质量标准,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使用其标志。

四、品牌化应与产品认证结合起来

我国现已开展的全国性的农产品认证制度有:无公害农产品认证、有机食品认证、绿色食品认证。虽然农产品的认证具有证明性,它能证明农产品的某种特性,但认证产品仍有必要品牌化,品牌化不仅更有利于认证产品的传播,而且还便于消费者认牌购买,并形成品牌忠诚。反过来,对于品牌化的农产品进行认证,能够进一步增加品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,并促进产品的销售。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产品品牌化中的作用,品牌化大部分是商事主体的“私事”(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除外,它们为强制注册),是否使用(注册)品牌,与政府无关。但农产品有其特殊性,其经营主体分散、规模较小,大型企业较少,分散的农户注册商标意义不大,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较为适宜。

集体商标是由团体、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。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“工商业团体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”,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作为申请人。证明商标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、控制,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,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,具有法人资格,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。
因此,某些农产品商标可由政府注册或由政府组织注册,政府在农产品品牌化过程中所起的组织、领导、协调、管理作用更为突出。但政府不能强制推行农产品品牌化。所以,政府在农产品品牌化的过程中,既要积极组织、协调、领导、管理,又不能强制推行,要恰当地发挥其作用。